美国236亿美元烟草赔偿案能否尘埃落定?

大家好,我是烟评网站的测评编辑顾衡。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个令人震惊的烟草赔偿案件。作为一名理科出身的编辑,我对这类案件总是着冷静客观的态度。近,美国发生了一起由一位普通女子状告烟草巨头的案件,赔偿金额高达236亿美元,折合1300多亿人民币。这样的数字让我不禁想探究,这笔赔偿能否真正落到受害者手中,又能否对烟草行业产生实质的影响?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近,一起发生在大洋彼岸的诉讼,到了很多人的神经:一位普通女子,状告美国烟草巨头,理由是其丈夫期购买、使用该巨头生产的香烟,最后在36岁即因为肺癌而英年早逝。结果,判决下来,赔偿金额高达236亿美元——折合1300多亿人民币,倘若平均分给每个中国人,大概每个人都能一张票子。如此天价的赔偿,的确很震撼人心。(参看:美国一烟民遗孀状告烟草公司 获赔236亿美元)

那么,这样的结果,究竟算不算是最后胜利呢?在美国告烟草公司,是不是都能有这么的结果呢?

“恩格尔案件”

这类官司,实际上有个时髦的称谓,叫做“恩格尔案件”,即烟草业的受害者,状告烟草生产商寻求高额赔偿的纠纷。因为最出名的一个案例中,原告叫做霍华德·恩格尔。

这类官司中,原告一方的逻辑是这样的:某人因为期烟,从而了严重疾病,甚至是不治之症,给某人自己及其亲人带来了严重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而这种损失,与烟草生产商提供的产品有高致癌风险、足够的警示标语有密切关系;原告就向烟草生产厂家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而原告索赔的金额,通常也会非常吓人,至少都是以百万美元为单位的。这次236亿美元的判决结果,也是近年来令人瞠目结舌的新高。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个曾经烟、现在罹患严重疾病的美国公民,就可以来一场诉讼,从烟草厂商那儿搞点赔偿金来当医药费呢?

很遗憾,虽然理论上谁都可以起诉,但在此类案件中,想要打赢官司、赔偿,还是需要好些个条件的。

必须证明受害人(烟者)今天遭遇的严重不幸,与食被告所生产的烟草产品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

具体而言,需要证明受害人曾经期的、大量的食该烟草产品,比如说,你得拿出证据,证明受害人发病之前,每天都会某个牌子的香烟,而且烟量显著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否则,被告律师就会直接反问:那当地那么多烟者,是不是肺癌的发病率显著高于不烟者呢?

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就是原告的丈夫迈克尔·乔纳森,从13岁开始烟,后来每天的烟达到3包之多,尽管采取过多次戒烟治疗依然难以烟瘾,终于在36岁时不幸罹患肺癌去世。而现代医学的许多研究结果,都证实了期、大量的烟会显著地增大罹患肺癌的风险。这样一来,原告方就能证明,乔纳森先生的肺癌与被告烟草公司有关联。

烟草公司的律师也会尽力反驳,质疑这种关联。比如,乔纳森的家族中,是不是有好些个人死于肺癌?从遗传角度说,恶肿瘤的家族史意味着基因上可能存在易发病的缺陷;或者,乔纳森所从事的职业,会不会其罹患肺癌的风险?从事石棉制品加工或油漆喷涂的工人,患癌风险就超过了普通人。而原告方必须针对这些质疑一一予以回答,否则,就很难证明烟与罹患肺癌之间的关联,或者是主要关联。

必须证明被告是有过错的,损害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一个损害赔偿而言,如果被告的行为并无过错,哪怕是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法律也不会支持赔偿。比如,甲开着一辆手续齐全、车况正常的汽车,按照限定速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而乙为了抄近路,突然翻越隔离网,企图横穿高速公路;甲躲闪不及,将乙撞死,后停车迅速报警。这种情况下,甲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则需要证明烟草厂商售卖的,是带有严重危险的产品,并且故意隐藏了这种风险。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各国的香烟包装上,往往都印有“烟有害健康”之类的警告标语,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必须印上令人恐惧和厌恶的图片来劝阻烟者;那么,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看到了这些警示语之后,应该足以理解香烟产品的危害了,依然要烟的话,就是自己的选择,怪不得烟草厂商了。

幸运的是,佛州高等之前通过两个判决,默认了烟草公司是隐瞒了“烟草具有潜在危害”的信息的,所以原告无需再为此举证。其他各州并无此规定,所以目前此类诉讼大多发生在佛州,就是为了更大的胜算把握。

在本案中,原告方赛西娅·罗宾森也是在证明这两点之后,才了法庭的支持的。倘若其丈夫烟的量,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大致相当,或者其丈夫有其他不利健康的环境因素,恐怕也很难法庭的支持。换句话说,烟瘾不太大,或者仅是因为烟而嗓子哑的烟民,胜诉的机会就小得多了。

真赔这么多?

在本案中,真正引关注的是236亿的天价赔偿金额。我们知道,如果因交通肇事或造成死亡的,赔偿金至多也就是数十万、上百万美元而已,哪怕是医疗事故死人,也没听说过如此吓人的赔偿啊?

而法庭的解释是:这236亿赔偿金中,不仅包括了原告方(赛西娅及他们的儿子)在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了失去亲人的精神损失;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惩罚的赔偿。

惩罚赔偿,是英美法律中一种独特的制度,通常是为了有效制裁那些违公德的企业——对于财大气粗的企业集团而言,十几万、上百万美元的赔偿金,根本不会让其肉疼,也抵不过其继续违法所的收益,所以必须判定赔偿金额远超过实际损失,让这些企业真正伤筋动骨。

对于恩格尔案件而言,更是必须如此:本案被告R.J.雷诺兹烟草公司(R. J. Reynolds Tobacco Company),是全美第二大的烟草生产商;2006年为了结一桩涉嫌烟草的官司,一下子就给加拿大交了12亿加元的罚款。如果是法庭只判令赔偿100万美元,雷诺兹烟草公司可能连律师都懒得请了。

现在案子已结,但对于原告赛西娅而言,庆祝胜利还太早了。

美国的法庭有个独特的现象,初级和中级,是采取陪审团制,只要陪审员认可了一方的观点,该方就能胜诉;但到了联邦,则是9名官决定,从不引入陪审员机制。

在这种体制下,对于此类恩格尔案件,原告方通常都是能在州一级的胜诉的——陪审员都是在普通人里随机挑选的,绝大多数人都对烟草巨头没啥好印象,而且也知道烟对健康有害,从感情上就很容易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求。倘若官司真的打到了,“黑衣人”们则会冷静得多,全面此案的法律适用,就可能做出相反的决定来。

比如,恩格尔在2000年的官司中,州就判给了他在内的多名原告共14.5亿美元赔偿;但该判决很快被巡回法庭撤销,理由是陪审团组成不合理,有无关情绪的扰。最终,恩格尔与被告达成和解,大致了数十万美元的赔偿。

而本案被告目前已经提出要上诉,所以赛西娅究竟能不能将这两百多亿美元落袋为安,恐怕还是个未知数。

单从法律来看,本案的天价赔偿无疑是太高了,损害了被告烟草公司的合法利益。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则答案完全不同:烟草企业赚得盆满钵溢,但烟带来的健康问题,却给公共卫生开支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挤占了大量医疗资源。必须将这种外部的不经济转化为烟草企业的内部不经济,否则很难真正控制烟草泛滥。

在控烟的路上,各国卫生部门都走得相当艰难,不时还会有各种反复,因为这背后牵扯的利益实在太大了。而美国在这类烟民损害的诉讼中,科以天价的惩罚赔偿,虽然作秀意义大于实际,但却是独辟蹊径,让烟草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而加大警告标志的力度,这种釜底薪的战术对于我国的控烟事业也是一种很有益的启示。

感谢大家的阅读,我是烟评网站的顾衡。这起烟草赔偿案件引发了我们对烟草行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虽然赔偿金额巨大,但能否真正落到受害者手中,还有待观察。希望这篇报道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让我们一起关注烟草行业的健康。